风能,这里是阻挡入侵的“撒丁岛”法则
《普拉托贝洛法》确认撒丁岛在《城市规划》领域的主要能力Per restare aggiornato entra nel nostro canale Whatsapp
岛上各地每天都在兴起大规模动员,要求采取强有力、明确和立即有效的应对措施。巴尔巴贾地区奥尔戈索洛市市长上周六提出的民众倡议法提案是一次重要讨论的机会,讨论需要采取的紧急、具体和有效的行动,以制止对撒丁岛的严重攻击。国内外能源游说者和投机者的领土。一项旨在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立法提案,能够在不进一步浪费时间的情况下阻止各种投机项目(风能和光伏项目)的持续进展,这些项目位于努拉吉土地上最令人回味的地方,它向每个人强加了努力进行具体和积极的阐述。
在前线
L'Unione Sarda 出版集团三年来率先通过特刊、调查和公开谴责来报道岛上发生的事情,这次也认为有责任向读者提供这些信息并向撒丁岛提供所有必要的工具,以告知和支持任何有效行动,以应对撒丁岛领土的破坏。为此,我们发布了“全民倡议法提案”的全文,以便每个人都可以贡献分析、想法和有用的建议,以加快做出保护该岛未来的紧急决定。
有效且紧急的法律
标题
«撒丁岛自治区城市规划法提案 – 应用撒丁岛自治法第 3 条字母“f”的城市规划法规 – 1948 年 2 月 26 日宪法第 3 条 – 与设施有关的城市规划监管规定光伏系统的陆基工业和陆基风电场的实施,以及超国家、国家和区域计划中所载的保护和增值原则和义务”。
关系
撒丁岛自治特区的章程由 1948 年 2 月 26 日第 3 号宪法法律批准,在《建筑和城市规划》领域拥有主要管辖权。 3,同一规约的字母“f”。宪法法院一再指出,撒丁岛立法者在建设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权限并不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城市规划职能,还包括与文化和环境遗产有关的职能”(2018年第178号句子;在此意思已经是2006年第51号句子)。
领土政府计划
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指出的是,与撒丁岛地区有关的领土受到多个地区、国家和社区政府以及与保护和增强撒丁岛环境和景观概要的具体特点有关的监管计划的影响。这些纲要是精确管理规定的主题,从来都不是具体城市规划法规的主题,这些法规将防止违反这些保护和增值计划的价值观和鼓舞人心的原则。拟议的法律旨在使城市规划法规与已成为所提及计划和方案主题的领土规划统一和有机。
城市规划有效性
这些规划和保护工具从未转化为有效的城市规划法规,能够避免对区域领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尽管所提及地区的管理计划中包含了规定。因此,有必要推迟制定具体的城市规划法规,以保证对受水文地质风险影响的地区、特别保护区、社区规定的栖息地、公园和自然纲要的划界、身份资产、考古和纪念物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社区重要遗址、IGP、DOC 和 DOP 保护区,负责监督农业和农牧业生产等相关经济结构。
规划紧迫性
这项“城市规划”立法具有紧迫性,涉及撒丁岛领土遭受“大规模”破坏的风险,对每个领土区域造成严重和不可逆转的影响,包括撒丁岛城市规划结构的剧变和损失。在“城市”规划和领土治理的背景下,在公平和协调的领土平衡中,该地区的主要能力。
第1条
目的和宗旨
该法实施宪法第 1 号。 3 – 撒丁岛自治区法规 - 第 3 条字母“f”和特别法规实施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 1975 年 5 月 22 日总统令,n.480,其目标是:
1.撒丁岛领土的领土规划和治理,以防止城市化地区与领土结构、自然纲领、受保护和增值计划的地区、特别保护区、具有社区重要性的地点和受管辖地区之间的适当平衡受到损害战略和经济规划。
2.受社区、州和区域性质的经济、环境和战略计划影响的地区的城市规划学科。
3.对与可再生能源生产项目相关的干预措施进行城市监管,这些项目的目的仅限于通过使用已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地面进行自用,已纳入城市规划的区域,特别是农业、商业和工业区。
4.对公有区域和建筑物(包括公共行政部门推动的能源社区)的干预措施进行城市监管,并根据现行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私营工业合作伙伴的可能参与。
第二条
社区、州和地区计划
本法拟将下列区域纳入城市规划:
1.根据第 1 号立法令第二部分所载现行规定施加的限制。 2004 年第 42 号及其后续修正案。
2.根据第 136 号立法令第 136 条声明显着公共利益。 2004年第42号及其后的修订,或在以前规定的基础上。
3.根据第 142 号立法令第 142 条提供的保护2004 年第 42 号及其后续修正案,即所谓的。受法律限制的资产。
4.根据第 143 号立法令第 143 条第 d) 款施加的限制2004年第42号法令及其后续修正案,在批准第一个同质区域景观规划之际。
5.以下地区、领土和身份资产也受本法管辖:
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的巴鲁米尼“苏努拉西”遗址;
b.归属于前努拉吉文明和努拉吉文明的考古资产,即使没有声明考古利益,以及相关机构已通过或将要通过的法案定义的相关全景区域;
C。根据第 1 号法律设立的自然保护区1991 年第 394 号法令,列入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的官方清单;
d.根据 LR n 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31/1989(区域公园和保护区;自然古迹;具有重要自然意义的地区);
和。确定受国际公约(伯尔尼、波恩、巴黎、华盛顿、巴塞罗那)和社区指令保护的动物物种存在的区域;
F。根据《拉姆萨尔公约》指定的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湿地列入第 448/1976 号总统令规定的清单中);
G。 Natura 2000 网络(SCI 和 SPA)中包含的区域和相关缓冲区;
H。重要鸟类区域(IBA);
这。受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繁殖、进食和过境区域,包括《法律法规》第 1 号中提到的“永久野生动物保护和捕获绿洲”。 23/1998;
L。区域或市政规划工具根据现行水文地质结构摘录计划 (PAI) 确定的具有高或极高水文危险 (Hi3 - Hi4) 和高或极高滑坡危险 (Hg3 - Hg4) 的区域
米。由于农业食品传统、优质农业食品生产和/或对乡村景观文化背景具有特殊价值或土地利用能力高而受到保护的地区,特别是这些地区由州法令 IGP、DOC 和 DOP 定义;
6.就本领域提及的目的而言,它们是城市规划法规的主题。根据本法第 1 条,现行市、省和地区规划文件中已规定的下列城市分区范围内的区域:A、B、C、D、E、F、G、H 区;
7.与采石场、已停产、未恢复或废弃的矿山或采石场和矿山的部分有关的区域,不得根据现有技术进行进一步开采。 1948 年 2 月 26 日《撒丁岛地区自治法》第 3 号宪法第 4 字母“a”;
8.多边形和军事基地范围内的区域,属于本条前面各段提到的规划和限制范围内,并根据撒丁岛自治法规《成本法》第 14 条,受城市规划管辖1948 年 2 月 26 日第 3 号条例,规定将已停止其原有国家职能的国有资产转入地区遗产;
第三条
结算禁令
1.在本法第 2 条提到的领域,在不影响以下规定中提到的现有或将要建造的建筑表面上进行的与自耗有关的干预措施的情况下,安装地面安装的工业光伏发电禁止使用农业光伏系统;
(二)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安装陆上风电场;
3.在第 2 条提及的领域,还禁止:
到。存储设备的建设 - 称为能源存储(BESS) - 不包括与自用相关的存储设备,由地区委员会批准的指令进行监管,该指令经主管部门同意提出并由地区总统令通过;
b.在本法通过后 12 个月内通过的区域能源计划中未规定能源的登陆设施和与海上设施的电力连接的建设;
C。建设具有区域能源计划未设想的基础设施网络的电力连接系统,并且对于区域能源计划所示的撒丁岛电力系统的管理而言不是必需的。
4.第 2 条提到的区域是根据区域委员会必须在本法生效后 30 天内准备和批准的精确清单中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地图界定的。
5.在本法生效后 60 天内,必须在撒丁岛地区名为“GeoMappe”的地理门户网站的“城市化禁止安装风能和风力发电的区域”类别中以制图方式报告边界和相关重叠部分。本条第 1、2 和 3 段中提到的“光伏系统”。
6.各市政府在本法生效后 180 天内,根据本条所述规则调整其城市规划工具,并在必要时,根据本条所述经证实的理由,安排扩大区域。 . 1 本法。
7.在第 6 款提到的市政府作出调整之前,本法规定的条款和制图定义仍然有效。
第四条
公共干预的例外情况
1.第 3 条第 1 款所述禁止的任何例外只能由区域委员会批准:
到。对于科学和技术研究工厂,由公共实体或拥有公众多数的公司提出,可能是临时商业协会或通过与私人的公司持股,具有国际水平的成熟生产和技术经验,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择,在关于公共采购和服务的现行法规,用于生产氢气以及随后通过氢动力技术创新发电厂发电,但须验证拟议的环境影响评估系统的适用性。
2.受本法规定影响的地区已存在的光伏、农业光伏和风力发电厂可以继续运营,直至现有授权生效。
第五条
能源社区
1.撒丁岛地区根据现行国家和地区法规,促进和鼓励建立符合市级、市际、省级和地区利益的“能源社区”。
2.就第 1 款而言,地区委员会在本法生效后 30 天内,根据主管部门的提议,批准一项指令,并以地区总统令的形式通过,以规范建立能源社区的激励形式、授权过程和私人干预方法。
3.与第 1 款所述干预措施相关的区域权限的所有程序时限均减半。
第六条
线性可再生能源计划
1.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现代和有效的增值进程,撒丁岛地区执行《宪法》撒丁岛自治法第 3 条“f”和第 4 条“e”。 1948 年 2 月 26 日的 n.3 号通过准备线性基础设施(如公路、铁路、自行车道和类似基础设施)的增值项目来促进能源生产计划。
2.撒丁岛地区与拥有第 1 款所述线性基础设施网络的公共实体和/或特许经营者达成协议,开发与公路、铁路和自行车道有关的邻近地区能源增值项目,并特别参考到中心线区域、平台和人行道。
3.地区委员会在本法生效后 60 天内制定一项计划,确定主要的线性基础设施,并规划实施线性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程序。
4.关于第 3 款,区域委员会确定了让公共和私营实体参与实施第 1 款所述项目的方式。
第七条
授权程序
1.在本法生效之日启动且尚未结束的所有诉讼均须按照本法第 3 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与 2023 年 4 月 21 日第 10 号法律类似。 41,艺术。第 47 条第 9 段之三,涉及取消已颁发的授权和现有程序。
第八条
财务标准
1.本法条款的实施不会对地区财政造成新的或增加的负担,其实施是在现行立法规定的人力、物力和财政资源范围内进行的。
第九条
生效
1.本法在撒丁岛自治区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