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的时间长短会对离婚津贴产生影响。

该判决来自最高法院,首次规定婚礼前共同度过的生活也必须计入赡养费计算中。

在昨天提交的第35385号判决中,联合部门裁定,为了量化津贴,当同居“由于共同生活的项目而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征”时,也必须考虑到同居。

最重要的是,“必须考虑经济较弱的配偶在结婚前一段时间内做出的牺牲和工作或专业牺牲”。特别是,法官对一名妇女的上诉做出了裁决,该妇女抱怨没有计算从1996年到2003年的七年婚前同居时间,在此期间,这对夫妇的儿子也出生了。

博洛尼亚上诉法院减少了一审确定的津贴,根据该法院的说法,这名妇女在婚礼前一段时间就已经离职,并放弃了工作,“是因为来自她原生家庭的财富,而不是为了把自己全部奉献给了照顾丈夫和儿子。”因此,不能考虑这种选择,因为“义务源于婚姻”。

因此,法院考虑的是婚姻的法定期限,即2003年11月至2010年,而不是夫妻俩共同生活且儿子出生的前七年。最高法院有不同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婚前同居是一种习惯现象,它越来越植根于我们社会的行为中,伴随着统计数据和人们对事实关系的认识不断增强作为与婚姻相比具有平等尊严的家庭组成和社会组成"。

(联合在线/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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