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纵火焚烧森林者不予缓刑,严厉打击行动已确认
卡利亚里预审法官提出了法律合法性的问题:即使并非故意纵火,也不允许对纵火者进行“有利”的诉讼程序。Per restare aggiornato entra nel nostro canale Whatsapp
即使并非故意,因疏忽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任人也不会获得缓刑。宪法法院维持了现行法律,该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犯罪,不得中止刑事诉讼程序,从而无法提供其他司法途径。简而言之,严厉打击仍在继续。
“立法者在确定哪些犯罪可以缓刑时,行使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宪法法院无权审查这种自由裁量权,除非立法选择明显不合理,”宪法法院在今天发布的第 191 号裁决中裁定。
卡利亚里普通法院的预审法官提出了《刑法典》第 168 条之二第一款的合宪性问题,认为该有争议的条款违反了《宪法》第 3 条, “因为它不允许对过失纵火罪(《刑法典》第 423 条之二第二款)的缓刑程序进行中止”。
卡利亚里法官认为,将过失犯罪排除在上述规定之外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类犯罪,例如本案所涉案件,“非常适合缓刑所推行的再社会化或恢复性程序”。此外,法官还援引故意犯罪为例,论证了这种不合理性。虽然故意犯罪的处罚比过失引发的森林火灾更为严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0条第2款(直接传唤出庭的案件),故意犯罪也属于缓刑的适用范围”。
法院宣布该争议缺乏依据,指出现行法律体系并未违反宪法第三条所载的合理性原则。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条第二款所列所有犯罪进行一概而论的参照,来确定缓刑中止诉讼适用范围的客观界限,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刑事政策选择,而这种选择本身并非明显不合理。此外,”法院继续指出,“尽管根据原审法官的说法,森林火灾罪属于过失犯罪,适合通过改造计划进行矫正,但这并不足以将该罪列入可适用缓刑中止诉讼的罪行之列。”
宪法法院总结道:“该机构的目的不仅在于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还旨在实现惩罚和削减开支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罪责是立法者在确定缓刑范围时可以参考的标准之一,但绝非唯一标准。立法者可以酌情考虑除主观因素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受保护的合法权益、犯罪行为或制裁措施。”
(Unioneonli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