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某个区域划分为‘不适宜’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安装系统,而仅仅排除适用简化的授权制度,以便可以通过普通的授权程序对个别项目进行评估。”

宪法法院在今天发布的第 144 号裁决中确立了这一点,宣布2025 年 11 月 6 日撒丁岛第 31 号地区法律第 1 条第 1 款 b) 项违宪,该条款规定暂停(直至通过地区法规)与位于不适宜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相关的授权程序。

该决定遵循 2025 年第 28、134 和 184 号裁决中已概述的宪法判例,确认能源转型目标必须通过平衡地保护景观、土地管理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来实现,同时又不损害州立法机关建立的授权制度的连续性。

法院宣布撒丁岛的立法违宪,超越了特别规约第 3 条和第 4 条所承认的区域立法权限,因为它与旨在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厂最大程度普及和实现能源转型目标的欧盟国家原则不符,这些原则也约束各地区在行使各自的立法权时享有特殊的自治权。

撒丁岛地区的立法也被认为违宪,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 3 条规定的平等和合理性原则,因为它不加区分地阻止授权程序,而没有考虑调查状况、已进行的投资或经济经营者的不同预期。

法院认为,该区域性法规禁止继续进行已启动的诉讼程序,也禁止提交在不属于适宜区域范围内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厂的新申请,构成了一项与相关国家监管框架不相容的暂停措施。

判决后,撒丁岛大区发表声明称: “撒丁岛大区承认宪法法院今日就可再生能源发电厂作出的第144号裁决,并指出该裁决包含保护区域在土地利用规划和电厂选址方面权限的重要声明。法院在宣布暂停审批程序的条款违宪的同时,明确重申了一项具有重大制度意义的原则:能源转型不能导致区域在城市规划、景观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权限被完全剥夺。”

(Unione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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