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和其他员工的收入一样征税。

这是由最高上诉法院确定的,在看到收藏家反对 Costa Smeralda 上一家豪华酒店的接待负责人的情况下,向税务局提供了理由。

税务局向该男子投诉 83,650 欧元是 2007 年从客户那里收到的小费,但未申报。据该男子称,该机构没有资格提出质疑,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小费征税的规定,地区税务委员会的法官维持了他的上诉。非应税金额,因为它来自“与雇主没有关系”的客户。

但最高法院已经改变了桌上的牌,接受了税务局的上诉。 “就员工收入而言——阅读裁决——员工收到的与其工作有关的捐赠,包括所谓的小费,都属于收入的全包概念的范围”。

简而言之,根据 2004 年改革后的 IRPEF 文本中《合并所得税法》第 51 条,小费即使不是由雇主支付,也会因雇佣关系本身的存在而收到,因此必须征税。

因此,最高法院废除了撒丁岛法官的决定,他们将不得不考虑到最高法院对规则的解释来审查案件。

到目前为止,小费被认为不征税,同一税务局于 2008 年发布的通知将价值有限的捐赠定义为“不征税”。

(Unioneonline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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