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单身人士也可以收养被遗弃的外国未成年人。这就是今天提交的第 33 句中的内容,宪法法院以此判决宣布 1983 年第 184 号法律第 29 条之二第 1 款违宪,因为该部分规定单身人士不能被列入可以收养居住在国外的外国未成年人的人群之列。

该法院在就国际收养规定作出裁决时表示,这种排除行为违反了《宪法》第 2 条和第 117 条第一款,后者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相关。法官认为,被宣布为不合法的管教不成比例地压缩了有意成为父母的人在接受诸如收养之类的制度方面的利益,而这种制度的灵感来自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团结原则。成为父母的利益,虽然不属于收养权的归属,但属于个人自决自由的范畴,在判断立法者所作选择是否合理、是否不失比例时,必须与未成年人的多重和主要利益一起予以考虑。

法院指出,理论上单身人士适合为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提供稳定和谐的环境,而具体确定准父母的情感适应性以及他或她教育、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的能力则由法官确定。该评估还可能考虑到未来父母的家庭网络。

法院强调了为保护未成年人而制定的保障措施,并最终指出,在当前收养请求大幅减少的法律社会背景下,对单身人士实施绝对禁止收养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享有进入稳定和谐家庭环境的权利本身产生负面影响”。

(网络联盟)

© Riproduzione riserv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