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克里斯蒂安·索利纳斯总统的说法,“政府承诺消除岛国造成的经济失衡,现在也体现在部长会议一致通过的法案文本中,证明政府愿意适当关注被忽视和剥夺太久的岛屿的权利"。 Nothing quaestio,差异化自治法案中的参考资料就在那里。但是,这种呼吁在实践中如何得到证实呢?在具体的监管规定参考的背景下,岛屿性应该如何实现,以便在利益方面为撒丁岛人民具体感知?想要更好地理解,插入特定监管语境的“孤立性”应该以何种方式从其“重要”状态(即从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的心理表征)过渡到“所指”状态(即其表达通过填充内容来具体化)?

卡尔德罗利部长关于差异化自治的提案似乎提出了根据宪法宪章规定的原则,在某些特定权限方面赋予地区更广泛和更强大的权力的意图。但是,通过更多地问自己来了解彼此可能是适当的:差异化自治的概念与考虑的区域自治的概念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这个问题似乎远非微不足道。首先,我们所说的区域自治,通常指的是各个地区在更广泛、更清晰、更复杂的国家体系内自主“自给自足”的潜力。因此,为什么这些地区实际上已经拥有就涉及其地理参考范围的公共政策事项进行立法和决策的权力,以期实现确保更大程度的民主参与和更有效的本地资源管理:例如,伦巴第大区作为管理效率最高的地区(这种情况当然不能否认),有权管理自己的卫生系统,并配备了计划组织和“规划”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它可以自主地对其人民的需求做出更迅速的反应,并采取更有效的卫生政策。还因为,这是硬币的另一面,区域自治也可能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即中央政府的利益,是在区域政策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形成的,显然,地方分权权力也可能导致最富裕地区和最不发达地区之间的不平等,这似乎经常发生。最后,因为即使在区域自治的简化和已经存在的背景下,保证不同区域自治之间的持续平衡和不可或缺的国家凝聚力原则也很重要,而且并不总是容易实现。后一个要素在差异化自治法案的具体表达假设中确实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尽管由对孤立性原则的一般性(因为目前看起来是一般性的)参考进行了补充。

原因很快就说了。首先,虽然区域自治和差别自治都是(请注意它们是平行的)授予一个国家的地区的政治自治形式,但第一个,而且更准确地说,似乎是指地区的能力“管理地方事务,如公共服务组织、土地管理、文化教育等,因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地区都享有同等程度的自治权和相同的权力和责任,而第二个,但是,即差异化自治,将指的是,并因此采取的形式,给予特定地区更高水平的自治权,这些地区似乎具有(并且情况应受到分析检查)与其他的。

简而言之:Calderoli 法案的实施,总的来说,即使增加了对孤立性的提及,这确实不清楚,根据概念的简单陈述,应该在各种方式中找到保证具有自我参照性质的“自治”,将确保与其他地区相比,只有某些地区在某些部门(例如教育或卫生)拥有更大的权力,而其他地区确实在不同的发展水平下仍然“落后”完全违反了上述国家凝聚力原则。一言以蔽之,我们可以说,即使区域自治,无论如何理解,甚至理想化,都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工具,在意识形态的抽象层面上,适合于实现民主参与的改善和如果缺乏基本条件,即个人和潜在领土自治的起始条件的同质性,目前在纯粹实践层面上的地方资源管理不会如此。

矛盾的是,想要以不同的方式思考,最终会违反国家统一的原则:通过弥合提出最关键问题的地区的地理、结构和管理差距,共同成长,实现良好发展。只有在实现上述目标后,才有理由需要实现更先进的管理分权形式,即使说实话,如果所有政府精力都真正用于实现平等发展的条件,这种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减少不同的区域实体。当这样的目标与为意大利南部授予 PNRR 资金而强加的发展计划一致时,更是如此,因为它实际上是一致的。对那些想要差异化自治的人给予应有的尊重。

差异化的区域主义不能绕过预防性主题,即解决广为人知的南北差距区域系统所特有的问题(消除差距被认为是国家发展的根本),严格遵守这一主题归因于正确的资源分配(不幸的是,到目前为止还不平等,就它似乎被理解的而言),以便不强加竞争性区域主义并保持(根据宪法法院的要求)在上下文中合作区域主义。

总的来说,在旨在区分自治语境的条款中包括对孤立性的提及,以及在术语上出现矛盾(至少在没有更准确的内容性质指示的情况下看起来如此),似乎使其内容无效,从而损害其实际实施。具有普通法规的地区的自治要求是受欢迎的,但现在肯定不是,因为似乎缺乏有助于保证统一实施的司法和行政环境:多样性中的统一,但无论如何仍然是统一的。一个人不能忽视一个整体的愿景,除非以承担责任(当然是政府)为代价进行立法和行政阶段的统一分类。

约瑟芬迪萨尔瓦多

(律师 – Nuo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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