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员工“明显佩戴宗教、哲学或精神标志”的公司并不歧视任何人

这是由欧洲法院确立的,明确指出这样的内部规则“如果以普遍和不分青红皂白的方式适用,则不构成直接歧视”。

该裁决涉及一名比利时穆斯林妇女的案件,该妇女因表示拒绝摘下面纱以遵守公司的中立政策而被拒绝实习合同。

卢森堡法官指出,“必须将宗教和信仰视为歧视的唯一理由,否则会破坏欧盟法律确立的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的总体框架”。

法院规定,根据共同体法律,“公司工作条例中禁止员工以口头、穿着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达其任何类型的宗教或哲学信仰的规定,不构成对员工的谁打算通过明显地穿着带有宗教内涵的标志或服装来行使宗教和良心自由,直接“基于宗教或个人信仰”的歧视,前提是该规定以普遍和不加区别的方式适用”。

事实上——据解释——,“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有宗教或宗教、哲学或精神信仰,这种规则,只要它以普遍和不分青红皂白的方式应用,就不会建立基于待遇的差异与宗教或此类个人信仰密不可分”。

(联合在线/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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