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驳回了撒丁岛法律,该法律允许居民最多三千人的市镇市长连续任四次,居民最多五千人的城镇市长连续任三次。

因此,去年4月批准的地方当局重组引入的规则不尊重基本章程:根据Consulta,被选举权是一个必须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的问题在整个国家领土上。

而在其他地区,根据法院的一份说明, “人口少于五千居民的市镇的市长可以连任三届,其他市镇的市长可以连任两届”。

撒丁岛法律与《宪法》第 51 条所设想的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后者,为了保护被动选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所有男女公民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民选职位"。

这句话解释说,规定市长的连续选举任务的最大数量, “作为对直接选举的考虑平衡,有助于保障宪法等级的各种权利和原则:候选人之间有效的公平竞争环境,自由投票个人选民和选举竞争的整体真实性、政治阶层的生理更替以及最终地方当局的民主性质”。

(Unioneonline/E.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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